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1 | 宁环罚〔2022〕13008号 | 南京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4302374358N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 2022/3/2 | 王征 | 一般 |
2 | 宁环罚〔2022〕13009号 | 南京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4302374358N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 2022/3/2 | 王征 | 一般 |
3 | 宁环罚〔2022〕13013号 | 南京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3MA1WJPEQ1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 | 2022/3/2 | 高刘永 | 一般 |
4 | 宁环罚〔2022〕13014号 | 江苏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3MA1XKMNJX8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 2022/3/2 | 许亮 | 一般 |
5 | 宁环罚〔2022〕13016号 | 南京利利达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 9132011379041520XD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 2022/3/2 | 余剑 | 一般 |
6 | 宁环罚〔2022〕13017号 | 南京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3MA25UJ8W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15400) | 2022/3/2 | 苏小军 | 一般 |
7 | 宁环罚〔2022〕13018号 | 南京港龙潭天辰码头有限公司 | 91320113780654493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15400) | 2022/3/2 | 徐学龙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