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1 | 宁环罚(2022)04001号 | 南京市立启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91MA20M7M425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3/22 | 周伟 | 一般 |
2 | 宁环罚(2022)04002号 | 南京宇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91320113MA25K7J20A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3/22 | 林红萍 | 一般 |
3 | 宁环罚(2022)04004号 | 南京嘉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1MA2060K35F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3/22 | 魏小龙 | 一般 |
4 | 宁环罚(2022)04005号 | 南京朝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91320118MA20N4H13R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3/22 | 王胜 | 一般 |
5 | 宁环罚(2022)04006号 | 南京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长乐路分公司 | 9132010477702246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3/22 | 丁林 | 一般 |
6 | 宁环罚(2022)04007号 | 南京侍晓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8MA21DL8M0J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3/22 | 侍晓祥 | 一般 |
7 | 宁环罚(2022)04010号 | 南京港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20104MA1YDU8K74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3/22 | 沈华专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