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1 | 宁环罚〔2022〕14010号 | 湖北康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91421126055447774E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对该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柒拾元整(¥5970元整)。 | 2022.3.28 | 宋正平 | 一般 |
2 | 宁环罚〔2022〕14013号 | 南京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40758572521 | 1.《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2.《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 1.《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对该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玖佰玖拾伍元整(¥30995元整)。 | 2022.3.28 | 杨蛟 | 一般 |
3 | 宁环罚〔2022〕14014号 | 南京利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8MA20N5AN1Q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对该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柒拾元整(¥8970元整)。 | 2022.3.28 | 韩开梅 | 一般 |